青国税发[2013]15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5
摘要:为规范我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取得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日常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税控IC卡或报税盘;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购票人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明必须与CTAIS2.0内事先预录的购票人信息一致,纳税服务部门通过身份证识别设备查验真伪后,方可售出专用发票,并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免收发票工本费。

  纳税人事先申请的购票人最多不得超过2人。纳税人如需更换发票购票人的,纳税服务部门应要求纳税人填报《更换发票购票人登记表》(附件11),变更CTAIS2.0中的购票人信息。

  纳税人确定、新增或变更购领发票的人员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6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专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发售,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也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专用发票发售工作。

  第四章 专用发票的用量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当月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申请再次领购。纳税人申请增加的领购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含五市税务分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增量领购专用发票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当月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增加月用量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增值税发票增量:

  一、纳税人应提报的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附件12);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附送由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销项税额汇总表》及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

  (三)对申请增加数量较大的,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合同总额与拟申请增量发票开具金额相匹配的近期合同、协议文本复印件。

  二、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人提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接收,在CTAIS2.0内录入纳税人申请信息,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

  三、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对符合增量要求的,根据本单位税收管理的要求核定专用发票领购量。纳税服务部门出具《超限量购买发票通知书》(附件13)交纳税人留存。

  第二十二条 专用发票用量的有效期由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使用十万元版以下的,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月用量调整后,负责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的部门应同时更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信息。

  第五章 专用发票的变更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如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纳税人可以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审批。其中限额变更为百万元版以上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批核定: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一)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若发票限额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纳税人可以申请变更更高版位的开票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二)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主管国税机关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

  (一)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版,年增值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亿元,或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

  (二)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版,年增值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或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

  (三)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年增值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或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

  (四)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限额。

  第二十六条 专用发票变更限额需进行实地核查,营改增纳税人变更限额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结合纳税人当期进货发票及运费单据等核查实际库存货物情况,通过帐面库存或有关进项发票抽查核对实际存放的货物。对属于异地存放货物的,应由纳税人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2.审查相关供货合同、供货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等材料;

  3.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已达到规定标准,主营货物单位价值是否符合申请版额标准且不可分割。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填写《防伪税控超限额申请审批表》(附件14,以下简称《超限额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二)纳税服务部门对《超限额审批表》进行审核,对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

  (三)审批审核部门接收资料后,核查人员首先应进行案头审核,通过系统审查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的完结情况,对确实需要控管发票的应结束审核,不予通过。实地核查时,需出具《增值税发票实地核实报告》(附件15)。

  (四)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将核实报告及其他资料转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对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在百万元版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在《超限额审批表》上签批意见,同意纳税人调增限额,同时在CTAIS2.0中录入审批意见,核准新的增值税发票领购限额。

  审批审核部门审批完成后,应制作《最高开票限额变更通知书》(附件16)传递给纳税服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将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作为终审依据。纳税服务部门发票发售人员应及时在CTAIS2.0内进行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确认。

  (五)审批审核部门在审批纳税人变更限额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核减纳税人的发票用量。

  (六)变更限额后,负责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的部门应同时更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实地核查时,核查人员可视情况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印取证,作为工作底稿附列资料。

  第二十九条 已变更限额的有效期由审批部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需要进行确定,对十万元版以下的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对偶尔发生大宗交易,需临时提高开票限额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审核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核准纳税人提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及所需发票数量,开票限额有效期应与大宗交易结束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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