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监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国税函[2004]415号 2004-12-2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第二条第(一)(二)、第三条第(一)废止,第四条已作修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监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代开、监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监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购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购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购买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对市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购用发票原则上实行集中保管、申请监开(以下简称监开发票),即纳税人需要购用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份发售并监督开具。 二、使用发票种类 (一)[条款废止]自2004年11月1日起,启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同时取消《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含集贸市场专用通用发票),已印制的通用发票使用到2004年底。 (二)[条款废止]实行监开发票的专业市场,使用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加盖纳税人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实行监开发票的农贸市场使用《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附后)。 (四)门征窗口使用《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代开、监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条款废止]申请代开、监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代开(监开)国税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开票申请表》)或按甬国税流[2000]144号文件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结算单。如属代开发票范围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销售工业产品、工业性加工、花木,且一次申请开票金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书面确认证明为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一次申请开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或个人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一次申请开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可免予提供。 3.纳税人需要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农业生产者在市场外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需提供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以上部门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提供购入证明、凭证或《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户已使用固定资产证明》)。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监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代开发票核对资料包括《开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核对后退还给纳税人)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开具发票。开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开具内容与《开票申请表》内容一致,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发票开具后,将《开票申请表》和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粘贴在发票存根联后。电脑版发票的存根联按先后顺序25份为1册装订。《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应立卷存档。 (三)对申请代开、监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 1.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具属于免税范围(不包括未上起征点的,下同)的发票,只开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 2.临时经营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如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按次起征点的,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个人,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3.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如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按月起征点的,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月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不征税款,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4.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申请开具属于征税范围的发票,应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 5.申请监开发票的纳税人,其开票销售额按月统计、申报、纳税。其中,农贸市场纳税人申请监开发票的,在发票上应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 6.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已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申请代开的,不征收税款,在发票上注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四)发票由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税款代征单位负责开具,凡带有抵扣功能的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代开、监开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每个代开、监开单位应设置复核岗位,对开票、征税操作记录进行复核,建立复核台帐,以加强监控。 四、[条款修订]《开票申请表》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格为:190×130mm.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申请联。由县级局(分局)统一印制。编码为10位,从左到右排列:第1、2位为年份,“04”表示2004年,依次类推;第3至10位为顺序号码。 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纳税人发票开具额与其申报纳税开票销售额的表票比对(以下简称表票比对)。 (一)规范代开、监开发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开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准确、完整记录开票数据并做到记录不可更改。 2.开票系统由开票端和税务管理端软件组成。开票端可向税务管理端定期抄报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含征税明细信息,下同)和发票领用存信息;税务管理端能够进行发票的领、发、销、存等管理,监控每份发票的开具情况,并对开票记录、征税记录进行复核和表票比对等管理功能。 统一开票系统市局已指定江北国家税务局开发。门征窗口使用统一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各地自行开发的开票系统可按上述要求升级改造,供当地市场开票使用。升级改造工作要求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否则,换用统一开票系统。 (二)分批实现使用计算机代开、监开发票。 1.2005年1月1日起,门征窗口代开的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 2.2005年7月1日起,有条件的农贸零售市场和2004年税收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专业市场监开的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 3.2006年1月1日起,专业市场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三)表票比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代开、监开部门、单位,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开票明细信息和发票领用存信息抄报到开票系统税务管理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务端管理部门)。税务端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导入税务管理端。并在次月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进行表票比对。 使用手工版发票的代开、监开部门、单位,自05年7月1日起,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开票明细数据报送税务端管理部门。税务端管理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开票明细数据录入开票系统并进行表票比对。 六、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监开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开票系统税务管理端管理工作。明确代开、监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监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核销制度,并将空白发票存放在符合保管条件房间的保险柜或仓库内。建立和及时登记《普通发票代开、监开分户明细帐》,按日登记《普通发票代开、监开情况日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监开发票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 七、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自行到公安部门批准的刻字企业刻制,式样必须符合市局甬国税征[1996]31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发票专用章印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留存备查。 八、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监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监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监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监开单位和个人代开、监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 1.代开统一发票票样(略) 3.代开(监开)国税普通发票申请表(略) 4.普通发票代开、监开分户明细账(略) 5.普通发票代开、监开情况日记账(略) 6.普通发票代开、监开复核台账(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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