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计资字[1997]第523号 安徽省劳动厅 经贸委 财政厅 地税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10
摘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要“挂钩、封顶、审批、试点”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1998年选择100户国有企业作为首批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单位。各地区、各部门试点企业名单和试点方案报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安徽省劳动厅 经贸委 财政厅 地税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劳计资字[1997]第523号        1997-11-10

各行署、市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逐步建立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试点中需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要“挂钩、封顶、审批、试点”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1998年选择100户国有企业作为首批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单位。各地区、各部门试点企业名单和试点方案报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二、确定企业经营者年薪收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由企业董事会按照试行意见精神确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和省劳动部门备案。

  三、暂未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其经营者收仍参照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劳薪字[92]36号)精神确定,其年度收入不得超过同类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

  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以及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管理,是国家加强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加快培育企业家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相应的配套措施要跟上,尤其是要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者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及时将试点情况报告我们。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现就我省试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工资收入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

  试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主要是依照《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登记设立,资产全部或部分为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大型企业集团。

  经营者是指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一人。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的年工资收入按照年薪制办法执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根据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二、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其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在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逐步将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决定办法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离,建立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增强透明度,便于职工监督,年薪收入的支付要先考核,后兑现;坚持配套改革的原则,试行年薪制要同企业人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改革结合起来。

  三、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两部分组成

  (一) 基本收入的确定

  经营者基本收入以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和本企业上年职工的综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和经济效益好差等因素分档确定。基本收入控制在本地区和本企业职工综合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

  计算公式

  (1)I=(W1×a+W2×b)×2×R

  式中:I:经营者基本收入

  :本地区国有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a、b分别为本地区和本企业平均工资权数

  a为0.3;b为0.7;a+b=1

  R:基本收入综合分档调节系数 0.6≤R≤1

  (2)R=C+D

  式中:C: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调节系数,按国家划分企业类型标准确定。其中,大一、大二型企业调节系数为0.6;中一、中二型企业调节系数为0.5;小型企业为0.4。

  D:企业经济效益规模调节系数,其中:企业上年度实现利润在800万元以上的调节系数,为0.4;400万~800万的调节系数为0.35,100万~400万的调节系数为0.3;100万元以下的为0.2。

  (二)效益收入的确定

  经营者的效益收入以基本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企业当年完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等主要指标确定。效益收入最高等于基本收入。

  (1)K=I×j

  式中:K:经营者的效益收入

  j:效益收入综合调节系数 0≤j≤1

  (2)j=f(g,z,ī)

  式中:g: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确定的调节系数

  z:按资本收益率指标确定的调节系数

  ī:按实现利润指标确定的调节系数

  效益收入综合调节系数原则上按照各项考核指标确定的分档调节系数进行加权平均确定。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所占权重为40%,资本收益率和实现利润指标权重各为30%。全面完成三项指标的,综合调节系数可在0.5以内确定;全面完成三项指标并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综合调节系数可在0.5~0.8范围内确定;超额完成三项指标并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综合调节系数可在0.8~1范围内确定。

  未完成其中一项指标的,应按该项权重扣减效益收入。三项指标均未完成的,不得获取效益收入。

  (三)经营者年薪收入不包括创造发明奖、政府特殊津贴以及由奖励单位发给的一次性奖金等。

  四、对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减亏、扭亏为考核目标,在充分考虑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基本收入,并根据扭亏、减亏情况,适当核定其效益收入。对新到亏损企业任职的经营者,可根据企业扭(减)亏的难度和成果,适当高定其基本收入和增核其效益收入,以鼓励优秀管理人员到亏损企业任职。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采取按年初核定的基本收入一定比例(一般按80~90%)分月预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年终按全部应得年薪收入一次统一结算兑现的方式支付、多退少补。

  经营者年薪收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效挂钩企业,经营者年薪收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

  六、年薪制试点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经贸、财政、地税及企业主管部门做好年薪收入试点管理工作。

  年薪收入考核兑现程序是:年度终了,由企业主管部门考核经营者经营管理成绩,提出年薪收入具体结算意见,报同级劳动会经贸、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审定后兑现。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企业取得其它工资性报酬。对超出国家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的经营者,除扣回超领的工资收入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所罚没的收入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到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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