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财税国字[87]第041号 1987-07-0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纳税登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专门从事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的经营单位,从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律照章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具体征税事宜,按我局[85]财税国字045号规定执行。 二、对于按照[85]财税国字第045号规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免征所得税照顾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在重新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得再重新享受免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按期恢复征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7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