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函[1999]295号 1999-12-14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转发意见第二、三、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关纳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局审核确定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其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共9户(详见附件)。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二、[条款废止]联合通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购置支出,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条款废止]联合通信企业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修理费等的审核、审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联合通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应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财产损失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60号)的规定,经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附件:国税函[1999]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