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稽[2003]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代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3
摘要:近接试点区税务局反映,在代开《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时,属个人向个人出售房屋的,按规定由税务局代开一式四联的《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但出售方(个人)也要求取得一联发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代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3]2号        2003-03-13


徐汇、静安、闵行、松江税务局:

  近接试点区税务局反映,在代开《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时,属个人向个人出售房屋的,按规定由税务局代开一式四联的《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但出售方(个人)也要求取得一联发票。经研究,四联中第一联存根联由税务局留存,第二联发票联由购房者留存,第三联记帐联和第四联副联目前还没有使用,因此,可将第四联副联给卖出方留存。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3月13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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