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代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3]2号 2003-03-13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试点区税务局反映,在代开《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时,属个人向个人出售房屋的,按规定由税务局代开一式四联的《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但出售方(个人)也要求取得一联发票。经研究,四联中第一联存根联由税务局留存,第二联发票联由购房者留存,第三联记帐联和第四联副联目前还没有使用,因此,可将第四联副联给卖出方留存。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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