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4]21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2
摘要:为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承兑优化服务措施,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相对规范的税收环境。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212号        2004-10-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承兑优化服务措施,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相对规范的税收环境。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2号(闽地税发[2003]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评定,并分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四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降低其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日常管征要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为主线,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与纳税约谈的作用,促进税企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可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日常管理方面

  1.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变更等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免予实地检查和审验,资料齐全的即到即办;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

  2.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中小型商贸企业外),提供的资料数据齐全、无异常的,其年度资格审验自获得A级的当年起两年内免予实地核查,凭书面材料予以优先通过。

  3.在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内,根据纳税人所申请领购的各种发票,及时予以许可。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以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用量,普通发票领购以三个月使用量为限,保证纳税人有备用发票。

  4.出口企业自愿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在年终清算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愿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所出具年终清算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重要依据。

  6.A级纳税人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出现税务违章的,与其他等级比较如果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允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下浮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二)纳税服务方面

  1.税务机关在办公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A级纳税人办税绿色通道或窗口,优先办理A级纳税人纳税申报等各类涉税事项。

  2.对A级纳税人提倡推行包括预约服务制度在内的个性化服务措施,优先提供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和纳税辅导。

  3.无偿通过新闻媒介和办税场所向社会表彰、公告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提高其社会形象和信用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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