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08]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7
摘要:对年审发现存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结合年审,认真开展检查。结合本次年审,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本辖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自开票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或挂靠车辆代开发票的,按规定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 结合本次年审,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各单位要结合年审工作,了解自开票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情况,确定本单位“发票开具额度警戒线”,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对超过“警戒线”限额的,要严格审查其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发票开具的合理、合法。

  (四)年审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对年审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年审户数、合格户数、取消户数、查补税款、发现的主要问题,总结情况于2008年2月20日前网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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