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15]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30
摘要:根据财政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2]13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程序,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在符合中省有关规定前提下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 长江黄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 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 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 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 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 防汛应急度汛;

  (九) 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 。 2012年11月12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33号)同时废止。

  附:

  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西安市 灞桥区、未央区、蓝田县、户县 宝鸡市 陈仓区、扶风县、眉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凤县 咸阳市 秦都区、渭城区、泾阳县、礼泉县、乾县、彬县、淳化县、旬邑县 铜川市 耀州区、宜君县 渭南市 临渭区、华阴市、华县、潼关县、大荔县、澄城县、蒲城县 延安市 宝塔区、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

  甘泉县、富县、黄龙县、黄陵县、洛川县、宜川县 榆林市 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

  米脂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汉中市 汉台区、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镇巴县、

  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 安康市 汉滨区、平利县、旬阳县、石泉县、紫阳县、白河县、汉阴县、

  镇坪县、宁陕县、岚皋县 商洛市 商州区、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 杨凌示范区 杨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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