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7-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删除《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六条“各征收单位应严格按不同的房地产类型适用相应的预征率抓好预征工作,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