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明确,进项税抵扣大变化!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9-03-20
摘要: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强调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发展目标任务;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决定延续部分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扶贫捐赠和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会议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任务逐项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国务院各部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一要突出重点。各部门要紧扣深化改革开放、简政减税降费、优化公平营商环境、培育新动能等,尽快出台细化措施。二要抓紧推进。已确定的工作和政策要尽快落地、资金尽快下达,坚持结果导向,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的企业反应、群众呼声,确保工作早见效、市场主体有感受。三要协同发力。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相互配合和政策配套。完善督办机制,坚决防止工作推进中“跑偏走样”、不作为等问题。以有力有效抓落实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主体信心,顶住下行压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会议决定:

  一、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东方税语点评:

  增值税税率下降是主菜,下面的扩抵、分次改一次抵等都是配菜,都是围绕降税率展开的。大家要注意,此次税率下降是全部16%的下降至13%,全部的10%下降到9%。一定要注意在3月底之前发票的取得、开具、补充协议以及新合同的签订,避免纠纷发生。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

  这是政府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将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不限于制造业),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这是一项普惠性政策,除了现行6%的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以外,两大高税率都有所下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并未确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调整。此前坊间曾有说法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到2.5%,一般纳税人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现在看来只有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调整才是本次增值税改革最核心的内容。

  二、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峰光财税点评:

  1、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对纳税人的影响不大。毕竟,纳税人支付的旅客运输服务的占比在企业支出中占比整体偏低;同时,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可按3%简易计税,所以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率也不会高,预计为3%;

  2、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到底以什么样的票据作为抵扣凭据?采用什么方式抵扣进项税额?预计会以现有票据,采用计算抵扣的方式进行抵扣。

  3、旅客运输基本采用实名购票方式,因此抵扣凭据的抬头应为其他个人(自然人)。未来税务机关如何界定企业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是个人消费还是因公消费?

  东方税语点评:

  财税[2016]36号文第27条中规定了诸多不得抵扣项目,如: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此次只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但是我们日常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像机票、火车票、船票、汽车票等在目前情况下很难拿到专票,系统改造后也是不便利,因为你想想那么多人座火车怎么取得专票呢?我个人认为有可能采取类似过路费、过桥费计算抵扣或电子发票抵扣的方法,以后再慢慢完善调整的策略。

  此次扩抵我们还是没有看到将贷款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这个也是呼声最高的,希望国家尽快将其纳入抵扣范围。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

  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不动产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将原来限制抵扣、分期抵扣的部分进项税改为一次抵扣、可以抵扣。相当于几乎给所有的行业增加了抵扣的机会和抵扣的金额,进一步打通了增值税链条,与降税率相互协调,实际降税力度明显增加。

  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新闻通稿来看,并未提及将此前不能抵扣的购买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利息)改为可以抵扣,我们理解,利息抵扣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太大,放开还是需要等待合适的时机。

  三、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峰光财税点评:

  1、该政策对于购置及自建不动产的企业属于重大利好政策,特别是对高税负企业,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可以延迟部分增值税缴纳时间,减缓现金流出;

  2、该政策简化了财务人员,特别是自建不动产企业(非房企)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不必再对每一笔购进材料及服务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也避免了因不了解原分期抵扣政策规定导致错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不再有存在的必要,即将取消。同时峰光财税团队预计,原不动产分期抵扣尚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的40%部分将于2019年4月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

  4、结合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退还政策,原不动产分期抵扣尚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的40%部分能否纳入新增的留抵税额,申请退还?

  东方税语点评:

  历史出现的分期抵扣将在2019年3月末走到尽头,从2016年5月1日将不动产首次纳入抵扣范围,采取了分期抵扣的方式。个人认为可能会采取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新不动产的按一次性全额抵扣,与我们平常采购其他货物、服务等一样了,然而原来在2019年3月30日以前取得的老不动产余下没有抵扣的部分还是到第13个月才可以抵扣的方法。 

  四、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峰光财税点评:

  1、营改增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销售服务分为: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7大类。其中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执行9%税率;其余5类执行6%税率的纳税人,除提供金融服务外的其他4类纳税人采用对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2、如何理解“主营业务”这个规定?是根据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的首个经营项目确定,还是根据不同服务收入占比来确定?是由税务机关依据金三系统的纳税人行业代码判定,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判断?

  3、该政策的规定是对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与农产品规定的加计扣除进项税额政策不同。根据字面意思分析,纳税人必须当月有进项税额且有应纳税额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可以抵减,如果纳税人当月有进项但没有应纳税额,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和后期的进项税额合计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4、此政策与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政策还有一点不同,有执行期限规定,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这是不是意味着近两年的增值税税率还要进一步调整?

  东方税语点评:

  给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的纳税人在2021年底前一段过渡期,此类纳税人多为人工费,在此期间内该类纳税人按进项税额*10%抵减应纳税额,如果你当期没有应纳税额的话就在下期加计抵扣。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

  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期限截至2021年底。这项政策不是针对所有行业,但对涉及的四大行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可以说是喜从天降。前面第二点扩大抵扣范围的作用是增加“实扣”,这四大行业也可以适用的。当然如何判断主营业务或许会是日后实务操作的一个关注点。

  这四大行业多为知识密集型或者人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相对较高,但是由于人工成本本身就是理论上增值额的一部分,人工成本越高越不利于增值税减负,因此这一次实行“虚拟抵扣”,以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基础增加10%的额外抵扣。这也和此前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是一致的。

  有的同学可能会问,加计扣除的10%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本人倾向于作为日常活动导致,主张计入“其他收益”。

  五、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峰光财税点评:

  1、2018年6月份,财政部国家税总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对部分行业实行有条件的留抵税额退还政策,而新的政策,貌似会取消行业限制,这对所有纳税人将是一个利好;

  2、新政策规定的留底税额退还,是对4月1日新政实施后的新增留底税额实行退还政策,对3月底以前的存量留抵税额不予退还;

  3、纳税人需要对因退还留抵税额造成的后期多缴纳的增值税有正确的理解。参考财税[2018]80号文的规定,该部分退还的留抵税额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对于本次国常会设涉及的其他相关财税政策,因没有其他新的规定,峰光财税不再发表点评意见。

  预计国常会中提及的各种财税政策,将会与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时提及的税率调整政策一同,以财税文件的形式在近期密集发布,财税人员又要面临一大波财税新政的挑战。

  东方税语点评:

  从表面理解这一政策针对所有纳税人,只针对新增的留抵税额。至于如何认定新增的期间和标准,将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

  这一政策并没有说只针对部分纳税人,因此理解上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普遍性措施,但是只针对新增的留抵税额。如何确认这个新增的期间和标准,将来会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

  东方税语点评:

  因为部分货物和服务的征税率变化了,相应的出口退税率也要随着变化,最近肯定也要下文件,然后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请有出口退税的企业们近期注意升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七、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县市倾斜

  东方税语点评: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确实经济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

  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县市倾斜。这一点也好理解,税率降低以及配套措施的实行,不仅影响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增值和税额分布,也会影响不同地区区域的增值和税额分布,有必要充分利用财政政策进行必要调节。

  八、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从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十、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相关阅读——两会热点之降税与金三并库<何谈省税>

    实用模板:
 
开票通知函
 
  尊敬的供货商/服务商:
 
  您好!
 
  根据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内容,从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基于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号】,因合同标的已交付(或服务已提供)【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罗列,正式行文时删除本括号内内容】,纳税义务已发生,请贵司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开票时间和合同约定条款,务必在本月底前向我方开出发票。
 
  如贵司在4月1日(含)后向我方开出发票,我司将不予接收。
 
  特此函告,希望能得到贵司的配合!
*******公司
 
  2019年3月  日
 
 
合同条款变更函【甲方版】
 
  尊敬的供货商/服务商:
 
  您好!
 
  根据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内容,从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基于双方之前已签订的合同【合同号】内容,属于在上述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范围之内。
 
  同时因双方合同标的未交付(或服务未提供)【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罗列,正式行文时删除本括号内内容】,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贵方尚不能向我方开出发票。
 
  根据双方合同第【 】条约定,结算价为含税价【 】元。此条款中的含税价是根据当时国家税收法规确定的税率确定的,在4月1日后执行新税率的情况下,我司提请与贵方协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含税价变更为:【原合同约定含税价】/116%或110%*(1+13%或9%),税率为13%/9%。
 
  或:根据合同第【 】条约定,双方结算价为含16%/10%增值税【 】元。此条款中约定税率为合同签订时国家税收法规确定的税率,在4月1日后执行新税率的情况下,我司提请修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含税价和税率,变更为:【原合同约定含税】价/116%或110%*(1+13%或9%),税率为13%或9%。
 
  请贵司配合双方合同条款变更工作。
 
********公司
 
2019年3月  日
 
拒绝变更合同函【乙方版】
 
  尊敬的甲方:
 
  您好!
 
  贵司发出的《合同条款变更函》已收悉。
 
  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第【 】条约定,结算价为含税价【 】元,我司将严格按此条款执行,向贵方开出国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贵司提出的变更条款,我司不同意贵司的请求,主要理由为:
 
  一、在此条款中,并未约定双方结算的税率,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当国家税收法规调整时需要调整结算价的条款。
 
  二、我司的上游供应商拒绝我司因税率调整而要求下调价格的请求。
 
  希望贵司理解我司难处。
 
  顺祝商祺!
 
********公司
 
2019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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