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8
摘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原则上必须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若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该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3-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8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经2014年3月27日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核定征收率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原则上必须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若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

  该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