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4]7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0
摘要: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应视同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实施管理,其开票专用设备的发行、变更等事宜按照防伪税控企业开票专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4]74号          2004-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四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按照国税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6%或4%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取得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条款修订]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应视同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实施管理,其开票专用设备的发行、变更等事宜按照防伪税控企业开票专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在发行使用前,必须按照防伪税控企业档案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交叉稽核系统中登记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信息;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在发行使用后,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必须按照防伪税控企业抄报税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每月报税事宜。

  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的月领购量原则上按照上月实际开具情况确定,最大开票限额原则上按照上月实际开具最大开票限额情况确定。

  四、[条款废止]我市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62号)规定,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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