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资面临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来源:懂税的黄律师 作者:懂税的黄律师 人气: 时间:2023-09-02
摘要: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和热议,担心此规定到期执行后,就有可能出现“股东在5年内无力缴足全部的注册资本,最后可能的情况就是将公司注销或者减资”,本文据此讨论股东减资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一、股东减资的法律风险

  (一)减资应当履行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履行以下法定程序:(1)制定减资方案,经股东会作出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4)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减资的,股东及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公司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虽然未将减资等同于抽逃出资,要求股东承担相关的责任,但是最高院的公报案例确立了裁判规则: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原则上各股东在公司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7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即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沪02民终10330号。法院认为: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在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对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减资,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金额未实际出资到位,但该部分金额本应由股东按设定期限足额缴纳,并在未来作为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对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减资,是减少了公司未来可以获得的资产,这种情形属于实质减资。因此,若减资后的公司不能偿付外债,减资股东仍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法院认为: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登报公告,二者缺一不可,在能与债权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登报公告并不能免除直接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若公告期内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与债权人有效沟通并就债务的偿还与担保达成一致。

  二、股东减资或撤资(以下统称减资)的税务风险

  根据减资股东的类型不同,以及减资款支付方式的不同,涉及的税负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一)法人股东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以法人股东身份进行减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也就是说减资取得的分配额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投资收回,二是股息所得,三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境内法人股东减资中取得的股息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法人股东减资收回的所得只有第三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以自然人股东身份进行减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从41号公告可以得出自然人股东减资,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东减资时应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及股权原值,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要注意的是:根据67号公告规定,转让收入应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当然,如果减资收回金额低于投资成本,且有正当理由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务处理(不考虑所得税)

  如果减资时不是通过货币,而是以房地产、土地或货物等作价支付给股东的,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

  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支付减资对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属于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所以如果公司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作为减资的对价,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公司可能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减资股东需缴纳印花税。

  2.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所以如果公司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减资的对价,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等,减资股东需缴纳契税、印花税。

  3.减资能否退还印花税

  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公司减资能否申请退还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的关于退税的具体情形,规定了“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因此,公司已缴纳的印花税在减资时不能退还。

  税务处理总结:对于减资股东而言,是否要缴纳所得税看减资中是否有所得。如果出现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意味着公司可能是有亏损的,如果发生减资,会出现拿走的净资产少于对应的实收资本情况,也就是说减资中股东产生了损失。如果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减资股东在减资中得到的会高于原始投入,则需要缴纳所得税。

  税屋提示——便于读者对应新《公司法》相关减资条款,已将原文中针对《征求意见稿》及2018版《公司法》相关条款替换为修订后的《公司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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