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告“营改增”纳税人书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精神,自2012年12月1日起,武汉市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方便你们领购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二、2012年11月6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领购到的发票自2012年12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四、申请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1.到票证中心领取《网络发票开具资格申请确认表》; 2.由网络营运商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签订VPDN协议,同时开通VPDN帐号、培训使用网络开具发票。对原已使用VPDN的纳税人,保留原VPDN帐号不需重新签订协议,只参加培训; 3.纳税人将确认表交给票证中心,票证中心审核后办理开通手续; 4.纳税人购票使用网络开具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可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办理。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uhan.hb-n-tax.gov.cn)“营改增”试点专题进行查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注:相关代开规定另行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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