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28
摘要: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税前扣除

  (七)问: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解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八)问: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解答: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九)问: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解答: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问: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问题

  解答: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在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十二)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计算?

  解答:《公告》第五条所称“筹建期间”,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批准企业筹建的期间。

  (十三)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哪些最新政策规定?

  解答: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以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十四)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十五)问: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如何协调?

  解答: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十六)问: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的,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请问这里的退休人员及退养人员是专指从该企业退休退养的人员还是泛指社会上所有的退休退养人员?

  解答:上述规定中的退休退养人员不仅包括本企业退休退养人员,还应包括社会全部退休、退养人员。

  (十七)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

  解答: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

  1、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以及另行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费用的性质、用途等区分为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

  2、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工所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和本单位直接支付),作为其发生的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计入其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计算基础。

  3、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因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货币福利和实物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派遣单位不再税前扣除所派遣员工的职工福利费等费用。

  4、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应当取得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发票应当分项注明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管理费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劳务派遣员工费用的后续管理,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年度申报后,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核查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为劳务派遣用工另行支付的职工福利费等费用明细、《劳务派遣用工清册》等资料。

  (十八)问: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

  企业可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致

  税收待遇不一致包括企业在不同年度在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等对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差异的情形。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必须还原到该项业务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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