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管[2019]15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附件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24
摘要:提交申请。申请人对具备施工条件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建筑市场公共平台”)施工许可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和上传资料,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打印生成施工许可申请表(附件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附件部分废止]

琼建管[2019]155号     2019-6-24

  税屋提示——依据琼建管[2021]21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通知,本法规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第7项废止实施。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构建诚实守信建筑市场,我厅决定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打造建筑工程建设审批“高速公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试行期一年。施工许可部门1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通过批后核查,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加快实现“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改革目标。

  二、试行范围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内容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符合《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施工许可条件。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以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

  以下情形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原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1.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或监理单位诚信等级为D级、列入黑名单的。

  三、具体措施

  (一)优化施工许可条件

  1.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且不超过五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文件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2.对前置条件已经审核过的条件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规划指标等在施工许可阶段不得再重复核验。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1)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

  (2)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且高度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工程。

  对可以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相关单位在办理证照或出具证明时,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

  4.对自然人建设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住宅楼,施工许可部门可对许可条件进行简化。

  5.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且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可在批后核查时提供给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验。施工许可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将申请表分送给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许可申请表中作出质量监督登记意见,与施工许可证一并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级市施工许可部门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将质量监督手续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时,不再出具质量监督登记意见,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视同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市县按上述程序调整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应报我厅审批办备案。

  6.人防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各市县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可结合实际优化内部办理流程。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

  1.一次性告知。施工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施工许可申请资料,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附件1),许可部门不得擅自增设目录清单之外的前置条件,不得“搭车”、“捆绑”施工许可条件。

  2.提交申请。申请人对具备施工条件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建筑市场公共平台”)施工许可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和上传资料,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打印生成施工许可申请表(附件2)。

  3.现场办理。申请人在施工许可系统提交申请后,到施工许可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承诺书(一式四份),以及满足施工条件的资料。施工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并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施工许可决定,通过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办结施工许可,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施工许可证交付申请人。

  申请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对施工许可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虚假承诺申请施工许可。

  4.信息公开。施工许可部门通过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申请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批后核查。施工许可部门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施工许可部门通过施工许可系统启动批后核查,登记核查结果。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规范发包行为,不得将分部分项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附属人防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违法肢解发包给施工总承包之外的企业,从发包源头明确各主体责任。落实建设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杜绝因资金不到位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建筑工程项目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在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拒绝。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所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开工和工期延误,不得对施工单位进行惩处和索赔。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施工许可部门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3个月内,对实行承诺制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所有项目进行核查。施工许可部门核查是否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可委托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具体措施进行查验。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管理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对装配式建筑,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要求实施。

  经核查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存在虚假承诺的,施工许可部门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撤销施工许可证,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停工整改期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

  2.施工许可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公布。

  3.被撤销施工许可,在停工整改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仍继续施工的,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进行顶格处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公布。

  4.建设单位及其在琼母公司5年内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施工许可。

  5.经查实建设单位在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具体措施方面作出虚假承诺或弄虚作假的,将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建设单位是由在琼母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对母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增加失信成本。

  在核查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建设单位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施工许可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分工任务,落实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措施。通过建筑市场公共平台办理施工许可,线上线下统一入口,数据真实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许可资料的查疑、审核。

  (二)加大监督管理。施工许可部门要建立批后核查台账,加大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改革执行效果。为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改革,相关监管单位或个人出现一般性失误,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免于追究、或酌情从轻、减轻相关责任。未经批后核查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确需问责相关监管单位或个人的,应免于追究、或酌情从轻、减轻其相关责任。

  本通知与《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琼建管〔2016〕231号)有不符之处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级施工许可部门应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65393675,65328027

  附件:

  [部分废止]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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