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04-18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查验股权交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近年来,青岛市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改进股权变更的个人所得税监管,精简办税资料,方便纳税人,目前对95%以上的股权变更事项已实现一次性办结。

  二、关于优化执法方式、简化股权变更流程问题

  为简化股权变更流程,2018年12月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同时废止《关于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4〕7号),要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简化变更办理流程,对法人股权转让取消了税源监控登记程序;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2019年3月,青岛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三抓三求”工程深入推进减税降费工作的若干意见》(青税发〔2019〕32号),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自然人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申报办理流程。同时,建立股权变更全程网上办理机制,股权变更价格事先核实改为事后风险管理,依法优化个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环境。

  您提到的《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青财源〔2012〕2号)已经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也已列入废止计划。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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