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06]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09
摘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积极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改善其生活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政[2006]14号            2006-07-09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6]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民工是我省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迫切要求,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大力发展劳务派遣,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强化服务,完善管理,为农民工生活和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统筹规则,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1.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各地要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厦门、福州等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

  2.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并随着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应同工同酬。

  3.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合理确定、适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推行部分重要岗位、稳定性较强工种的区域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企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个别特殊情况企业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职工自愿,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1.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快企业工资支付立法步伐。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农民工,企业应在其完成约定的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

  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辖区内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提高结算审核、审计效率,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切实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有欠薪记录和省外入闽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3.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可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各地要通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等活动,着力提高农民工特别是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矿山、制鞋、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招聘员工时,要主动介入,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

  2.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进行协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对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工种,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要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及劳动保护措施。劳动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冲突,任何单位都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推荐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鼓励企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规定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确保合同质量。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档案管理制度。

  3.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期内,一方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遇到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农民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视实际情况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如因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农民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经常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取缔。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规定如实向农民工特别是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大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保障农民工食品安全卫生。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煤矿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的录用标准。要改善女工的劳动条件,将女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依法保护女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依法生育的内容,并同等享有晚婚晚育的有关照顾性规定,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应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建立政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作为重要任务。从2006年开始,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新增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人数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省级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劳动保障、农办、教育、科技、建设、财政、库区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工作。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九)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经过五年努力,建成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输出地政府要重点建立农村劳动力台账,摸清农村劳动力资源底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并向村延伸,通过资源整合,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和场所。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发挥劳务派遣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作用。要在全省农村逐步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组织网络,把劳务派遣服务功能延伸到农村,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提供服务。人力资源丰富、条件成熟的乡镇,要建立劳务派遣基地和劳务派遣培训基地,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把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结合起来,有组织地把培训后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输送到用工单位。要多渠道开发劳务派遣就业岗位,加大对口派遣力度,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入输出双向对接以及培训与派遣就业的衔接。要进一步发挥劳务派遣维权的作用,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农民工要100%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努力做到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

  (十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中华职教社等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就业扶贫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网络,实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免费培训或培训补助制度。逐步做大并重点培养专业性、分行业的大型培训及其连锁机构,鼓励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各类培训机构结成用工和培训联盟,建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学校组织培训的“订单、定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机制,做到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衔接,实现对口培训、对口派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资源共享的公共实训基地。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实施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全省各县(市、区)都要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各地可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四级(省、县、乡、村)办学现有设施及网络、媒体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农民在家中通过学习掌握职业技能。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特别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不得采取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的方式。农民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参保能力,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对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可以采取低费率和更灵活的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重点解决其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籍或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十六)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农民工参保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快推进在非公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对在企业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在企业就业的参保对象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在新单位就业后给予接续,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农民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积极探索更加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出台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各地要根据新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突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十八)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另行制定。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九)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输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要在城市教育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农村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同样免除学杂费。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维护其在学校的正当权益。输入地政府对受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艾滋病患者享有“四免一关怀”政策。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应积极引导、支持农民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已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的县(市、区),输入地的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与儿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权利。输入地政府要增加预防保健经费投入,把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对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联、麻疹、乙肝、乙脑、流脑等7种疫苗。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二十二)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定期开展孕情环情检查,切实保障流入人口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议签订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加强输入地和输出地的信息沟通,建立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人口数据库,推动输入地和输出地农民工婚育信息共享。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积极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改善其生活条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依法取得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委员会,建立有统一名称、有办公设备、有工作人员、有经费保障的规范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整合各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队伍,方便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的登记、办证,提供免费房屋租赁信息和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扩大完善《暂住证》服务功能,使流动人口中的暂住人口凭《暂住证》在生活居住、卫生保健、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服务及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保障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我省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农民工中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准予落户。

  (二十六)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七)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至今尚未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县(市、区)要及时建立机构;已成立的,要不断充实力量,提高素质,改善执法装备。积极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建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二十八)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以适当放宽或降低其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九)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创新建会形式和方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以及工程项目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的建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一)引导相关产业向山区内陆地区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要在产业政策上鼓励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山区内陆地区转移。山区内陆地区要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二)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对农村饮水、沼气、村容、道路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立足当地优势,重点发展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应用型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就地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三十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五)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涉及对农民工实行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要求,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中予以安排。加大对农民工输出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乡镇的财政支持力度,帮助区、街道、乡镇解决农民工管理工作经费不足问题。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逐步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继续支持“就业扶贫工程”和“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产粮大县、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培训补助经费继续以培训券、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或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三十六)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七)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在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中,着力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八)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劳动、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经贸等部门的资源,以统计部门为主渠道,探索和建立农民工统计制度,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三十九)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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