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4-28
摘要: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8号                1997-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