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1998]143号 1998-07-2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辽宁省石油总公司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协议》的文件精神,自1998年1月1日起,辽宁省石油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由省属企业划转为中央所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就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辽宁省石油总公司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协议》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所得税,税款缴入省级国库;1998年1月1日之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级国库。 二、关于确定纳税人问题: (一)省石油总公司直属的盘锦采购供应站、辽阳采购供应站、锦州经销分公司、抚顺运销公司是该总公司的全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计算盈亏条件,以省石油总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市、县石油公司所属的各石油子公司、石油经营部、加油站,以市、县石油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三)除上述企业外,省石油总公司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按企业所在地,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省石油总公司提取管理费标准问题:省石油总公司按资源配置量向市、县石油公司收取每吨15元的管理费,1998年7月31日前已上缴省石油总公司的,允许其税前列支;1998年8月1日以后,省石油总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各市、县石油公司不允许税前扣除。 各市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交接工作,摸清户数、税源,加强征收管理,避免出现漏户、漏征现象。征管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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