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4号 2007-1-9 各市州、省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当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其定额。国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及其应纳税额。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规定,作好相关工作,对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要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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