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办发[2002]217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29
摘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人办发[2002]217号          2002-09-29

  税屋提示——依据川人社办发[2021]7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有关中央驻川单位: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四川省人事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确保我省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兼营人才中介业务的单位,其已有经营业务必须与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六)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八)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省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设立冠名超过本省辖区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国外、境外组织在本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专营或者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收到要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省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回复。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向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收费手续,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业务活动。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如实填写《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报送原批准其设立的政府人事行政机关,重新核发许可证。申请人持变更后的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需要停业或终止的,应当向原批准其设立的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交《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注销登记申请书》;许可证正、副本;经确认合法的清算报告;法院破产裁定、本单位依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证明文件。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终止,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停业、终止后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注销其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无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办理当事人有关申请审批、审核事项,违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登记申请书(式样)

  2、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变更登记申请书(式样)

  3、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注销登记申请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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