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二[1994]9号 1994-03-1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经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各税务局在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是指征管问题,涉及征免等政策问题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对于第二步利改税时未征收所得税及财政部发文实行包干的企业和行业,经批准可以采取过渡措施予以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下文明确。 三、关于原省定优惠认帐二年问题,省局正在清理上报,今后按正式文件执行。 福建省税务局 1994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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