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社发[2024]1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05
摘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人社发〔2024〕14号                        2024-06-0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参保企业划型参照 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由企业出具所属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办机构按企业承诺类型先行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再核实清算。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2023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按3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核查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评估稳岗效果。

  严重失信参保单位(以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登录“河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s://he.12333.gov.cn)或使用“河北人社”APP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四、全力兜牢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底线。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主动推送稳岗返还信息,企业确认并按规定公示后直接拨付返还资金,并通过社保企业网报端弹窗、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要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与国家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平台接口,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按规定时限办结相关业务,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要贯通失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和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经系统自动审核、公示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防止重复或违规申领。

  六、严密防范基金风险。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进一步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人防、技防、制防、群防四防协同,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优化调整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与民政、公安、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强化待遇审核和资金发放环节的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严肃查处冒领、套取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主动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政策落实。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官网官微、短视频平台、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社保企业网报端弹窗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人社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情况双周调度制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发现解决遇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稳岗返还资金在6月20日前有实际发放,8月底前,稳岗返还资金发放量达到全年预计目标的90%以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发〔2024〕14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提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部分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确了返还条件、标准、企业划型、资金用途及执行期限5方面内容。

  第三部分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包括补贴对象、证书范围、补贴标准、享受次数、不能重复享受的情形、申领渠道及执行期限7方面内容。

  第四部分全力兜牢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底线。从落实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3方面,提出及时足额落实保生活待遇。

  第五部分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对稳岗返还、待遇发放、技能提升补贴3项政策的经办模式、发放渠道、信息系统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部分严密防范基金风险。从监测预警、健全防控体系、加强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严格要情报告制度、责任追究5方面强化了防风险举措。

  第七部分强化组织领导。从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联动、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调度指导5方面提出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降费率政策保障参保市场主体普遍受益。经办机构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到信息系统,实现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将普遍受益。

  (二)稳岗返还政策的两个新变化。一是扩大了资金用途,在现行四项用途(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的基础上,明确还可用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二是优化了经办模式,明确要求根据受益企业提供不同的经办服务,对普通企业,继续使用“免申即享”发放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指导企业用好稳岗资金;对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主动申请。

  (三)技能提升补贴新限制。一是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二是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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