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10]30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11-15
摘要: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确因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执行需要,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之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的资金垫付,以及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后,通过特设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的资金归垫,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办库[2010]308号      2010-11-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确因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执行需要,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之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的资金垫付,以及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后,通过特设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的资金归垫,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管理工作经费资金垫付及资金归垫,不执行本通知规定,仍按《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垫付与归垫程序

  (一)资金垫付事前备案程序。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项目(课题)资金,须事先向财政部备案。具体程序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垫付资金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比例等情况上报至该项目(课题)的牵头组织单位(附相关的项日合同复印件),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牵头组织单位,由牵头组织单位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二)资金归垫申请程序。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牵头组织单位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资金归垫申请;间接费用的垫付资金,可于每年12月1日前汇总提出归垫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交归垫申请时,应附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相关会计账簿等原始凭证和资料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审核确认后,及时汇总形成书面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的汇总申请,应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名称、预算科目编码及名称、项目名称及批准时间、预算下达时间及金额、中央财政资金比例、垫付资金时间及金额、申请归垫资金金额等内容。

  (三)资金归垫审核批复程序。财政部(国库司)收到资金归垫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牵头组织单位补充材料;对于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书面批复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收到财政部(国库司)批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发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持财政部批复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归垫业务。

  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以及需要现场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的垫付事项,财政部(国库司)可委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进行核实,并根据财政专员办核实情况办理批复。财政专员办收到财政部(国库司)转送的归垫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检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财政专员办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予配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尽量避免资金垫付行为的发生。

  (二)牵头组织单位应严格审核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规范、有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据实进行资金归垫申请,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财政部、牵头组织单位和财政专员办发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有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归垫资金情形的,拒绝归垫;情节严重的,财政部、牵头组织单位可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承担项目(课题)的资格。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之日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生的资金垫付事项,除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归垫申请程序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外,还须说明垫付事项确需发生的原因。本通知发布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发生的资金垫付,不予归垫。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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