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1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

      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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