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07
摘要: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汇算申报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记得享受~

  一、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厦门的限额标准为上浮20%,实际可以享受24000元)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三、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厦门的限额标准为上浮20%,实际可以享受24000元)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六、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

  七、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04年1月1日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来源:厦门税务    2024-02-07

  供稿:湖里区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