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5-02-04
摘要:2015年2月4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孙军工: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关情况...

杜万华:谢谢大家!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关于公益诉讼的的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解释出来以后,是否对公益诉讼立案难有一些正面的促进作用?解释还提到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前一段时间,关于火车票丢失补票提起第一起消费公益诉讼,但是没有立案。根据1997年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运输规程制定的丢失车票补票的问题,对此有意见认为这是属于行政诉讼,像这种涉及到众多消费者利益,但又涉及到由以前的政企合一这种情形下出台的行政措施或者行政规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谢谢。

杜万华:目前,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明确规定,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要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杜万华:关于提起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要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目前,提起公益诉讼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话,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进行。同时,关于公益诉讼还作了这么一项规定,就是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以后,应该在十天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这是我们要履行的一个义务。解释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也作了规定,可能会有多个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那么有一个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以后,其他组织如果要参加,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申请参与公益诉讼。

杜万华:另外,民诉法的司法解释里面对公益诉讼就调解、和解也作了相关规定,至于你刚才说的这个案子,现在案件本身我不作评价,那是要依法进行立案审查才能解决的问题,我只就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你的问题。

上海法制天地频道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请您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哪些规定?第二,本次司法解释规定对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哪些新的变化?谢谢。

杜万华:这次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果说最新的,可能涉及到这么几项。第一,提起公益诉讼,这次专门作了公益诉讼,对当事人有了起诉的权利。

杜万华:第二,按照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第三人由于不能规责于第三人过错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原审的裁判又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第三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我们这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专门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详细作了十几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个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杜万华:第三,这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详细的对民诉法第227条所涉及到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驳回了他的执行异议,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文书侵害了他自己的合法权利,他可以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

杜万华:第四,同样是第227条,如果案外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认为原生效裁判文书并没有错,而是对执行标的提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执行理由,那么他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这也是对他诉讼权利的保护。

杜万华:第五,在诉讼权利方面,如果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愿意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他有权利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我们这次对司法确认制度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杜万华:除此之外,如果担保物权人为了实现他的担保的物权,他也可以按照特别程序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直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的权利比较多,就不好一一举例,大家可以阅读的时候会发现一些东西,主要先回答到这个地方。

杜万华:关于小额诉讼,这次小额诉讼是这次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一个亮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162条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目前,这个制度在各地的贯彻实施进展工作是不平衡的,上海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应该走在全国的前面,特别是浦东地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到了民事案件的24%左右。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上访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上访。民诉法解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十几条规定,以此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对这一点,我比较乐观。

人民法院报记者:现在开庭中经常遇到有些旁听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利用微博、微信报道法庭的开庭审理情况,还有个别报道也报道过在开庭中一些人员哄闹法庭、辱骂法官的情况,这就涉及到法庭纪律规范问题。请问杜专委这次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法庭纪律的修改完善情况。

杜万华:对于法庭纪律方面,刚才我在通报的时候谈到了这个问题。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地方,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的一个公共场所,因此对于法庭秩序的维护,不仅是法官的责任,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旁听群众的义务。只有在一个比较和谐、比较稳定、有序的法庭之中,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才能很好的进行下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才能够得到保障。我们确实在审判中发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胜诉的利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把它放在网上,有的放的不全面,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不放在网上,结果误导了一些网民和读者。如果允许这种情况蔓延下去的话,对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是不利的,对于法庭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也是不利的。所以,这次我们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在前面也说到,未经法庭准许进行录音录像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罚款,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或者拘留。那么,同时司法解释里还规定,如果发现未经允许录音录像,法庭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如果拒不删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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