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变动纳税影响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作出了很大变化,影响了企业资产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计算。修改后的准则虽然与税法规定更趋一致,但仍存在不同,因此,期末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一、债务人债务重组纳税影响分析...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作出了很大变化,影响了企业资产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计算。修改后的准则虽然与税法规定更趋一致,但仍存在不同,因此,期末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一、债务人债务重组纳税影响分析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债务人债务重组的处理作出了以下变化:(1)旧准则将债务人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但新准则要求无论以何种方式清偿债务,重组收益都计入当期损益。即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现在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这种改变减少了期末所有者权益,增加了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了应纳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6行增加“债务重组收益”一项,以单独反映债务重组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情况。(2)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依据。由于企业期末的财务状况与旧准则会计处理方式下的财务状况不同,故债务人当期确定的收益金额与旧准则中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在某些状况下不同,不能简单理解为将过去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转计收入即可。

  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下,旧准则规定将现金或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在新准则下被计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企业期末资产状况并不发生变化,只是将原准则中计人权益的项目改计入收入,会计规定与税法趋于一致,减少了企业期末进行所得税调整的工作。

  [例1]债务人甲企业应付债权人乙企业购货款账面价值10500.0元,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与乙企业签订重组协议。重组协议规定,甲企业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市场价值80000元,实际成本70000元,增值税率17%。

  按照旧准则,甲企业应当确认资本公积21400元(105000-70000-80000~17%),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05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400

  该例中资本公积大于资产转让所得(21400>80000-70000),由转让所得和重组收益两部分组成。

  按照新准则,甲企业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债务重组收人,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1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该例中会计上确认了主营业务利润10000元,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1400元,二者的和就是旧准则中确认为资本公积的数额。

  在债务转资本方式下,新旧准则中均规定债务人以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但在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分为两部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一公允价值=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一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而旧准则中为“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一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因此,准则修改后,企业期末利润增加,加大了企业税负,所有者权益下降。

  [例2]债务人甲企业系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债权人乙企业购货款账面价值103500元,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与乙企业签订重组协议。重组协议规定,甲企业以其普通股10000股抵债(每股发行成本1元),股票市价为每股9.6元,印花税税率为0.1%,不考虑其他税费。按照旧准则: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03500
   贷: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9350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96
   贷:银行存款 96

  按照新准则: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03500
   贷: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50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96
   贷:银行存款 96

  从上例可知,新准则下企业期末多确认了收入7500元。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在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情况下,新准则强调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公允价值,实际上即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比较,将来应付金额现值必然大于将来应付金额,而且根据新准则定义,债务重组只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新准则下,“债务人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金额=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一将来应付金额现值”;旧准则中,“债务人计人当期资本公积金额=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一将来应付金额”。由此可知,企业执行新准则时需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改计入收入的数额会大于按照旧准则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修改条件后企业确认的负债将低于旧准则下确认的负债数额,造成企业期末收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减少,增加应纳税额。

  [例3]债务人甲企业应付债权人乙企业购货款账面价值1170000元,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与乙企业签订重组协议。重组协议规定,协议同意减免甲企业公司200000元,其余款项于重组日后的次年年末付清。债务延长期间,乙企业加收余款2%的利息,利息与债务本金一同支付。现行贴现率为6%,则将来应付金额为989400元[(1170000-200000)×(1+2%)];将来应付金额现值为933004.2元(989400×0.943)。旧准则下,重新确认的债务金额为989400元,计人资本公积金额为180600元(1170000-989400)。新准则下,重新确认债务账面价值为将来因应付金额现值933004.2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金额为236995.8元(11700(10-933004.2)。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旧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影响着企业期末所得税的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税法加以比较,发现经过此次修改,部分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更加趋于一致。根据新准则,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重组收益被债务人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这点与税法中的规定相同。税法中关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需要确认转让所得。它与修改后的准则要求实质上是一致的,会计处理时也确认了两项当期损益,期末不需再对应税所得作出调整。承例1,新准则下会计上已经确认了主营业务利润和重组收入,期末不需作出所得税调整。债务人以债务转资本方式偿还债务,税法与新准则规定一致,期末不必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税法规定与新准则仍旧存在差异。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这同旧准则是一致的,只是税法要求将资本公积确认为应税所得。根据前述可知,新准则下企业应以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减去将来应付金额现值确定重组收益,所以期末进行所得税调整时,企业应按将来应付金额减将来应付金额现值的差调减应税所得,减少期末所得税的支付。

  二、债权人债务重组纳税影响分析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概念,使债权人会计处理发生改变。新准则规定债权人以非现金资产、享有的股份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确定相应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债务转资本投资以及修改债务条件重组后的债权账面价值;而旧准则中,入账价值都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资产、投资和债务的初始入账价值不同,后续的计提折旧、结转商品成本、收回投资、计提坏账准备等一系列处理中确定的数额均会不同,影响企业税前利润,导致所得税额不同。同旧准则相比,以公允价值确定入账价值更能反映资产、投资和债务的真实情况,期末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更贴近企业的真实情况。此外,由于公允价值一般低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故要以二者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但旧准则规定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因而不存在损益。所以,执行新准则,债权人在当期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期末利润将减少,从而使税收负担减小。

  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一样,新准则颁布后,以非现金资产和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式同税法规定相同,税前利润不必经过调整即为应税所得。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新准则的规定与税法存在差异。这是因为税法中是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在新准则中债务重组账面价值以公允价值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是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而公允价值一般低于作为税收计算依据的将来应收金额,所以企业会计上确定的债务数额要低于税法上允许确定的数额,从而以后各期债权人计提坏账准备、确认管理费用时将产生差异,使当期债权人当期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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