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2]48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24
摘要:关于外国(地区)公司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了国家交通部统计的64家主要外国(地区)公司名单(附后),供各地在办理免税证明时参考。没有列入名单的外国(地区)公司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严格审核程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2]486号             2002-10-24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业务税务主管机关为各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下设的区县国家税务局也可以作为此项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加盖的公章为市(区、县)局公章。国税函[2002]139号文中“县以上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关于备案报告制度。各市国家税务局作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后,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名称(中英文)、国籍(地区)等资料上报省局,以便省局汇总上报。

  三、关于“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样式。该章规格:63mm×11mm,字体:仿宋,字号:小二。

  四、关于外国(地区)公司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了国家交通部统计的64家主要外国(地区)公司名单(附后),供各地在办理免税证明时参考。没有列入名单的外国(地区)公司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严格审核程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