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0]28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3-17
摘要: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280号      1990-0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财政部

1990年3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