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27
摘要:本公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2018年第1号   2018-6-27

  为规范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

  2.非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四、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