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 提醒二、票据取得日期为4月1日后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提醒三、对于专门用于福利、招待、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 提醒四、车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 提醒五、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提醒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的信息是票价+燃油附加费。 提醒七、车票抵扣不是按照车票的全额,而是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乘以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提醒八、车票计算抵扣的增值税应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行: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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