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函[202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740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8
摘要:今年一季度,因为疫情的反复,对民生服务行业尤其是餐饮行业的影响仍在持续,对此,您在提案中结合行业经营现状提出的继续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缓解和减轻行业压力,扶持行业平稳发展,继续发挥餐饮企业吸纳就业和平稳民生的保障作用的建议,符合实情,十分中肯。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740号提案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1]98号         2021-5-28

刘西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餐饮服务业延续实施应对新冠疫情影响疫情相关帮扶政策的建议》(第7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以餐饮业为代表的民生服务性企业造成的巨大影响,国家迅速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如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的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的餐饮等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8年等。与此同时,我省也及时出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和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今年一季度,因为疫情的反复,对民生服务行业尤其是餐饮行业的影响仍在持续,对此,您在提案中结合行业经营现状提出的继续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缓解和减轻行业压力,扶持行业平稳发展,继续发挥餐饮企业吸纳就业和平稳民生的保障作用的建议,符合实情,十分中肯。

  根据我国税制体系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税务部门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做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今年初,考虑到疫情的反复和影响,国家对去年出台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同时还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主要有:一是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升到15万元,季销售额由30万元提升到45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享受优惠的范围;二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分别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凡是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均可按规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通过延续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出台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套“组合拳”,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税收负担将会进一步减轻。作为税务部门,我们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优化税收服务,不折不扣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最后,衷心感谢您一直来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继续关心全省税收工作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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