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00]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23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现就属于我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有关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修订]

穗府办[2000]30号        2000-06-23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2]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本法规和我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第七点的规定。有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地税局制定的《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现就属于我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有关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税前扣除标准。

  (一)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标准内计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全年营业收入(工业企业为销售净额,下同)在1500万元以下,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0.8%;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0.5%;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0.3%;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0.2%。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其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号)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

  二、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有关的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三、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06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