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32号 1999-02-1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报表的填报,拟使用《CRPG)报表软件,并召开专门会议,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于清算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4月15日前)将书面报告和附表1至4一并报送省局。 三、清算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对各市的清算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凡到期不能完成98年清算工作的企业,不得办理99年出口退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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