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1]42号 2011-02-27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区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205号)执行以来,各地陆续反映若干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要求区局予以明确。为统一政策,加强对未达到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纳税户的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若干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核定纳入税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加强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管理。在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认定过程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同时对已认定的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提高认定工作透明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主单独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临近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实际营业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和注销要严格核查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管理。要求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纳税人,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 四、保险公司及保险介机构非雇员所取得的中介劳务费, 应确定为按期取得收。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介机构非雇员月收入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五、对从事运输业务(包括客运和货运)已纳入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的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月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对4吨(含4吨)以上货运车辆统一按照1250元/月、吨标准核定营业额;对4吨(不含4吨)以下货运车辆(包括农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电瓶车、平板车等其他机动车辆)的营业额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核定,并报区局备案。以上货运车辆的营业额应作为从事货运业的个人月营业额的确定依据,亦为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确定标准。核减后的营业额为定额税计税营业额,不能作为确认营业税起征点的依据。 六、其他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包括房屋出租)所取得的收入,确定为按次取得收入。对其他营业税个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每次取得的收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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