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2-11 为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云南省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试点口岸(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和丽江三义国际机场)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具备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和昆明海关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银行于2018年3月1日前自愿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和昆明海关,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四)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张沛 联系电话:0871-63123039 邮箱:ynckts@163.co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0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2018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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