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国税发[2000]第35号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运输费用抵扣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6
摘要:为了严肃税法,执行统一政策,经市局研究决定,现以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非运输企业取得的运输票据,一律不准抵扣税款。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运输费用抵扣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国税发[2000]第35号      2000-03-06

各县(市)国税局、区分局、直属分局:

  据各地反映,有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非运输企业取得运输票据抵扣了税款,造成执行政策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于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为了严肃税法,执行统一政策,经市局研究决定,现以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非运输企业取得的运输票据,一律不准抵扣税款。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