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运输费用抵扣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国税发[2000]第35号 2000-03-06 各县(市)国税局、区分局、直属分局: 据各地反映,有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非运输企业取得运输票据抵扣了税款,造成执行政策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于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为了严肃税法,执行统一政策,经市局研究决定,现以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非运输企业取得的运输票据,一律不准抵扣税款。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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