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3]9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3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要求,切实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滨州试点情况,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96号         2003-07-03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要求,切实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滨州试点情况,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意见

  为加强增值税征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决定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流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为切实贯彻好总局通知精神,做好“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推行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一窗式”管理,有利于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申报表信息的票表稽核,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方便纳税人办税,特别是对于防范增值税偷骗税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各地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局“一窗式”管理的精神实质,从思想上提高对推行“一窗式”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流转税、征管、信息中心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面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贯彻和落实。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征管制度,既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又关系到国税机关的形象。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开展此项工作的内容、方式、目的和意义,争取支持与帮助,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同时,由于推行“一窗式”管理需要对现有的服务窗口进行合并和业务重组,对合并后的“申报纳税”窗口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熟练掌握本窗口确定的相关业务,实现一人多能,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作质量,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为此,各地一定要重视对现有一线税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讲究培训效果,努力提高一线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处理好硬件配备与人员素质提高的关系问题,适应“一窗式”管理需要。对涉及技术方面的培训,省局将统一组织,各地要选拔骨干人员参加;对业务方面的培训,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归并窗口,明确职责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及时、准确地掌握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信息,实现增值税票表稽核,将现行的“发票认证”、“报税管理”、“申报征收”窗口进行合并,统一设置为“申报纳税”窗口。各地可根据所管辖纳税户数多少及窗口业务量大小,在办税服务厅适当设置“申报纳税”窗口数量。“申报纳税”窗口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检查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IC卡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审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与纳税申报表进行稽核比对,开具税收缴款书等。

  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窗口设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微机、打印机、扫描仪、金税卡、读卡器等设备,安装票表稽核系统软件,确保“一窗式”管理的正常运行。为解决各地设备不足问题,省局近期将为每个县级局配发2套防伪税控报税、认证专用设备,配发1台打印机和快速扫描仪,各地要尽快投入使用;若还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各地自行解决。

  四、明确流程,规范操作

  (一)认证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通过“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进行认证。每月月底前,“申报纳税”窗口将本月全部认证信息传至票表稽核系统。

  (二)报税

  每月征期内,“申报纳税”窗口通过报税子系统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同时将每户纳税人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传至票表稽核系统。

  (三)受理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票表稽核以及税款征收入库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纳税资料后,必须进行票表稽核。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的,自动完成票表稽核,通过软盘、纸质申报的,采用相应的比对系统实现票表稽核,并形成《票表稽核结果清单》。对票表稽核结果相符的,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并进行税款征收入库;对票表稽核结果不符的,要向纳税人反馈信息,纳税人可申明原因或重新申报,税务机关可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配套措施

  (一)研制开发票表稽核系统

  为了解决新旧增值税申报办法与CTAIS系统的衔接及票表稽核问题,省局将抓紧时间研制开发票表稽核系统,近期下发各市,推荐选用。具体技术实现方案见附件。

  (二)积极推广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

  为保证“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各地要积极鼓励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较大的企业,使用省局选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采集信息进行认证。

  (三)全面推行电子申报系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同时,总局要求各地必须统一使用经总局测评合格的软件。为此,省局将尽快从总局公布测试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件中选定5家左右,推荐各地使用。同时向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票表稽核”业务与技术标准,限期修订软件,增加功能,达到“一窗式”管理要求。同时,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对各地现用软件,市局同意使用的,也要要求其开发单位完善软件,使之达到规定要求后,暂可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扩大使用范围。

  六、工作安排

  (一)各地要在7月份完成窗口合并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培训到位,达到“一窗式”管理要求。省局确定滨州、东营、泰安、临沂、烟台和淄博等六市选择一到两个县进行先期试点,为全面推行此项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安排试点工作。

  (二)7月份,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先选择不同方式先对使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外贸出口企业、有自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成品油生产、批发企业进行票表稽核。从8月份征期开始,全部推开票表稽核工作。使用技术手段实行票表稽核的必须符合“一窗式”管理模式票表稽核技术实现方案要求。

  (三)自8月份征期开始,国税机关应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规定、统一使用经省局选定的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

  (四)推行期间,省局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市检查督导,排查工作中暴露的主要问题,共同研究相关对策。各市也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及时解决和反馈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一窗式”管理的推行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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