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9]5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05
摘要: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其他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9]53号            2009-05-05

各区县税务局、规划土地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其他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按农用地转用批文印发日期后的15日确定。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交纳税人用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各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完成税源登记工作,每半年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资料核对,确保税源登记正确、完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