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直接组织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或组织复查。 (二)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组织对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以及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并依据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三)税政、征管部门。负责税收政策的业务指导、咨询以及发票鉴定等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项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借调借用,为各级稽查部门实施交叉检查、上对下抽查检查人员借调、考评、奖惩等提供组织保障。 (五)政工部门。负责税收专项检查的成果宣传报道及典型案件曝光工作。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廉政教育、税务监察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并联合法规、稽查对查结案件进行复查。 (七)纳税服务中心。负责通过“12366”纳税服务系统受理纳税咨询、转办投诉举报等涉税事项。 (八)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大集中”稽查管理模块运用及电子查账的技术支持。 四、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五清查”企业“五清查”企业检查应作为专项检查的重中之重,优先安排检查计划,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省局《关于开展“五清查”工作通知》(鲁地税发[2008]73号)规定执行。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是总局、省局今年确定的指令性专项检查计划,检查工作自2009年1月份开始,2009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其中:1月份部署准备阶段;2月份至10月份重点检查阶段;11月份总结整改阶段。重点行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五、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组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省局“重实践、稳税基、严征管、强稽查、上水平”工作指导方针上来,把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进行部署。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审定涉及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大要案查处等重大事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靠近督导,及时协调和解决专项检查遇到的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为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政策、制度保障;稽查局作为专项检查牵头部门,要结合“五清查”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检查项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及时调度分析专项检查进展情况。 (二)注意方法,搞好结合。在当前经济环境严峻的情况下,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刺激经济支持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部署,密切关注经济税收形势走向,始终围绕税收工作大局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切实做到规范税收秩序与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并重。在检查实施上,要注意方法,搞好结合,与往年相比,检查打击面要缩小集中,一般性检查要减量减负,切实将专项检查与促收入保增长、推动经济发展相结合,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相结合,与优化执法服务、促进税企和谐相结合。要根据经济形势需要,努力把握好各类检查的时机和力度,既要积极作为,又要稳妥务实,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取得最佳效果。 (三)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评估约谈以及各种征管、稽查资料开展查前分析,建立稽查选案的科学指标体系,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要改进专项检查组织形式,采取属地检查与县(市、区)交叉检查(或市局集中检查)、解剖式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中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清查交叉检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把所有涉税问题查深、查细、查透。各市要把“五清查”作为今年全省专项检查的重中之重,按省局确定的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确保取得增收效果。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是总局部署的指令性检查计划,各市结合“五清查”工作,统筹安排检查计划,合理调配检查力量,避免重复检查,确保专项检查项目能够平稳有序推进,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要以企业所得税为切入点,对重点检查对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税两费”、补提类税金管理、减税免税政策执行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等涉税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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