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7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31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并切实加强发票使用的辅导和管理,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759号        2011-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为便于执行,税务总局已对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维护,实现了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统计标识的功能;未使用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也应在自用的征管软件中做好相应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并切实加强发票使用的辅导和管理,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后,国税系统所需经费将由中央财政统一解决;地税系统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各省国税局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将上年度本地区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工本费的数量、种类、金额,分别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货物劳务税司,经审核后转财务司进行清算;财务司在安排下年度经费预算时予以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2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