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预录代开发票业务的温馨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30
摘要:如您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并提供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含货物运输服务)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提高提高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效率,减少您的等候时间,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文书预申请”预录代开发票的信息。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预录代开发票业务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如您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并提供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含货物运输服务)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提高提高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效率,减少您的等候时间,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文书预申请”预录代开发票的信息。同时,应办妥以下手续方便缴纳税款:到市内任何一家银行签订银税协议或携带银行卡,并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可以扣税。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信息表;

  4、购销合同或由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为1天内累计代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下)。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免税项目)。

  5、个体工商户(含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0000元,单笔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不予代开,纳税人可自行领购发票开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0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