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2]1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27
摘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参保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好他们在参保和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15号           2012-0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分别简称新农保、城居保)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五保、优抚)的衔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优抚对象是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以下简称参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制度衔接对象

  本《意见》所指制度衔接的对象是:

  (一)低保对象,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五保对象,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五保待遇的人员。

  (三)优抚对象,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的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

  三、制度衔接规定

  (一)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低保、五保制度衔接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优抚制度衔接

  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参保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好他们在参保和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要广泛动员并支持引导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按照上述意见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2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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