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2008-02-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本通知第一条中“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