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外发[1995]77号 1995-10-04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发[1995]153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局以冀国税外发[1995]61号作了转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再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预收款和预计施工期、工程预算支出,核定每个纳税年度所应分摊的收入额和工程成本、费用,计算当年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已取得其余部分价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分摊到本年的预收款和取得的其余部分价款作为当年收入,将本年度应分摊的预算成本、费用,以及工程决算的实际工程支出与预算支出的差额,一并作为当年成本、费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地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时,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0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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