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6]5号 2006-01-1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的有效监控,推动税收管理信息化电子化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0月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和管理,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系统。我市目前已在保税区和胶州进行推行工作的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见附件1)的规定,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范围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目前的试点推行情况,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暂不包括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允许其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已印制未使用的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逾期作废。 由于Dos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硬件升级问题未定,防伪税控Dos版用户可暂缓推行使用“一机多票”系统。 二、推行工作安排 目前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采用6.01版和6.10版并行试点的方案,我市选择保税区和胶州进行上述系统的试运行测试。保税区国税局和胶州市国税局要在保持试运行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适当扩大推行范围,继续选择适当企业,纳入到“一机多票”系统中去。试运行企业一经纳入,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刻缴销其手中结存的其他版式的普通发票,只发售增值税普通发票。 除上述两局外的其他各局,要积极作好系统推行的各项工作准备,调查摸清本区域应纳入推行范围的企业数量及普通发票使用情况,在提前传达本通知的有关精神的同时,做好普通发票的计划和库存管理,既要保证各种发票的及时供应,又要避免发票库存积压,造成浪费。具体推行计划,市局将根据总局的部署另行通知。 纳税人使用“一机多票”系统,主管国税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机多票”升级培训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应知的事项,并按照《流转税管理司、信息中心关于印发<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推行工作要点>的通知》(流便函[2005]132号,见附件3)规定的程序进行培训、升级、加载、发行等有关事宜。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关管理问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调拨管理、核算管理及使用管理,由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市局将结合此次综合征管系统V2.0上线,对各单位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管理的岗位相应赋予调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权限,相关岗位人员在进行调拨操作时,应按照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出入库管理。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已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单位在发售时,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相关文件见附件4)收取发票工本费,并作好收费公示。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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