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4]5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2
摘要:根据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4]53号         2004-09-22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颁发“第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程序和第二、退[免]税认定信息的变更、注销”的规定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执行。市局原《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10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2日

  附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中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条款废止]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程序

  1、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财税三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其中:

  (1)外贸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或委托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市属外贸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凡属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其他外贸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生产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属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委托各区县税务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3、原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原登记信息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4、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上海财税网下载《联系单》及《认定表》。

  二、[条款废止]退(免)税认定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相关认定或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重新填写的《认定表》、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和原《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申请变更。经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收回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签发《认定表》,并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修改、维护。

  2、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涉及《联系单》中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持重新填写的《联系单》、《认定表》、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和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等资料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联系单》后,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申请变更。经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收回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签发《认定表》,并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修改、维护。

  3、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4、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情况,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先由主管退税申报审核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出口退(免)税进行清算,并在备案登记撤销之日起30日内,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联系单》向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手续,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收回原签发的《认定表》或《登记证》,并在审核系统中按注销户进行录入维护。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附件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附件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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